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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魏恩义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恩义,赵守兵,杨吉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恩义,无固定职业。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丙乔,男,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场,系魏恩义之父。法定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丙兰,女,193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县胜利农场,系魏恩义之母。委托代理人魏凤兰,系法定代理人魏丙乔、魏丙兰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守兵。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吉玲,系赵守兵妻子。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恩义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守兵、杨吉玲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恩义、魏丙乔、魏丙兰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黑8102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魏恩义不服,以自己是精神病人,是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下实施伤害行为的,原审量刑过重,现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应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增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恩义及其法定监护人魏丙乔、魏丙兰的委托代理人魏凤兰,被上诉人赵守兵、杨吉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因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供了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新证据,可能影响原审事实的认定和对上诉人的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云鹏审判员  张喜军审判员  侯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