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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团结与白海鹏、方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团结,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147号原告:林团结,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白海鹏,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方素华,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亚川,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团结与被告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被告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团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团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白海鹏偿还林团结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方素华、李亚川对白海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白海鹏于2011年5月5日向林团结借款7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方素华、李亚川对白海鹏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白海鹏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林团结收执,方素华、李亚川在借条中担保人一栏签名。借款后白海鹏经多次催讨拒不还款,也未支付利息,林团结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未作答辩。林团结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借条一份。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证据如下: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林团结提供的借条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白海鹏于2011年5月5日向林团结借款75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按月利率4%计息,方素华、李亚川为白海鹏的借款提供担保,白海鹏书立借条一份交由林团结收执,方素华、李亚川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借款后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白海鹏向林团结借款75000元,有借条及林团结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白海鹏未还款,现林团结主张判令白海鹏偿还借款75000元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白海鹏向林团结借款时约定按月利率4%计息,现林团结主张判令白海鹏自2011年5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方素华、李亚川为白海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林团结主张判令方素华、李亚川对白海鹏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林团结请求判令白海鹏还款付息及方素华、李亚川为白海鹏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白海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团结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5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方素华、李亚川对白海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方素华、李亚川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白海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白海鹏、方素华、李亚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明太人民陪审员  黄艺群人民陪审员  方巧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嘉琳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