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巴特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巴特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829号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王贵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红梅,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巴特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 玉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