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军诉被告李春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军,李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430号原告:冯学军。被告:李春和。原告冯学军与被告李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学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