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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军诉被告李春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军,李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430号原告:冯学军。被告:李春和。原告冯学军与被告李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学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