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145号原告: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原告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利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