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昌战与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昌战,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战,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怀兴,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工厂房2栋101-18号。法定代表人:季涛,董事长。上诉人刘昌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终初2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昌战于2017年6月26日以与对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昌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昌战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0元,预收的诉讼费13173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晓震审判员  黎 藜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