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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伟达与陈善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达,陈善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75号原告:陈伟达,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善理,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伟达与被告陈善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伟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伟达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