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伟达与陈善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达,陈善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75号原告:陈伟达,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善理,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伟达与被告陈善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伟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伟达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