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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溆与李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溆,李言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2207号原告:李溆,男,1981年7月16日出��,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骞,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言鹏,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李溆与被告李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要求延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购车缺乏资金,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条一张予以载明。原告为追索此款,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延至今未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付清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言鹏应偿还原告李溆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言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盖胜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