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成都市鑫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成都市鑫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490号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张树平。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鑫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3210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之房、车辆及银行存款,均无,已将以上情况告之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鄢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