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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刘某3,女,193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478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刘某1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