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伍俊伟与潜江市文昌高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俊伟,潜江市文昌高级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053号原告:伍俊伟,男,生于1999年5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住潜江市高石碑镇。法定代理人:伍孝良,男,生于1967年11月1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广华监狱沙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潜江市文昌高级中学,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师范路。法定代表人:李庶丰,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伍俊伟诉被告潜江市文昌高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俊伟及其法定代理人伍孝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伍俊伟及其法定代理人伍孝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俊伟及其法定代理人伍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伍俊伟及其法定代理人伍孝良负担。审 判 长  吴绪华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