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袁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袁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住所地什邡市。主要负责人:叶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露,女,汉族,住什邡市方。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袁永全所有的座落于什邡市方亭通站东路436-438(和贤佳苑)1幢5-2-1号住宅壹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