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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易群英、王六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群英,王六洪,何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监2号原审原告易群英,女,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王六洪,男,1972年4月2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何润,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原告易群英与原审被告王六洪、何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黔022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方彦雷审判员  董均康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