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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阮红、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红,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张显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阮红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付被执行人:张显发何莉、阮红、潘忠太、侯春申请执行张显发和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系列四案。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张显发名下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新乡市平原路489号晖祥名邸A栋商铺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和郑州市花园路85号23层B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2017年6月26日,本院(2015)新中执字第31号案件已依法将上述两房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阮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