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缪军与如东大豫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刘士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军,如东大豫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刘士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缪军,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执行代理人缪克华,住如东县掘港镇。被执行人如东大豫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刘士辉。被执行人刘士辉,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缪军与被执行人如东大豫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刘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4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如东大豫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刘士辉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共同归还原告缪军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二、如两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缪军有权就两被告未付款项及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如东大豫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和刘士辉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金钱履行能力,同意在冻结的被执行人工资款中逐步受偿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规避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23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鋆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