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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银福、吴伟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银福,吴伟革,郑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金银福,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吴伟革,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郑红星,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银福与被执行人吴伟革、郑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革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伟革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