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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谦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谦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156号罪犯李谦虚,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1日作出(2011)嘉南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谦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3000元),没收犯罪所得95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5281号、(2016)赣01刑更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谦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犯罪所得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未退缴。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谦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犯罪所得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未退缴,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谦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