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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志艳与赵依根、陈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艳,赵依根,陈秋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1461号原告:林志艳,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赵依根,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陈秋瑜,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林志艳与被告赵依根、陈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志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依根和陈秋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志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1%计付从2016年5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0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母亲林秀珍借款1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按月付息。2015年3月26日,两被告续借15万元。因原告母亲年事已高,父亲病故,故将借贷事宜交予原告处理,赵依根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2016年3月23日,两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再次向原告续借,约定2016年9月23日归还部分本金5万元。从2016年5月开始,两被告拒不偿还利息,多次催促无果。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付。被告赵秋根、陈秋瑜未作答辩。原告林志艳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秋根、陈秋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林志艳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0日,林志艳的母亲林秀珍与赵依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载明:“赵依根向林秀珍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赵依根需每个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650元(月息1.1%)作为借款利息……”。2015年3月26日,林志艳与赵依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载明:“赵依根向林志艳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赵依根需每个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650元(月息1.1%)作为借款利息……”。2016年3月23日,林志艳再次与赵依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载明:“赵依根向林志艳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赵依根需每个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650元(月息1.1%)作为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到期日,赵依根一次性归还林志艳全部借款……”。诉讼中林志艳陈述,自2009年赵依根多次向其父亲借款,其父亲或现金或转账将借款交付给赵依根,2014年其父亲病重,遂委托其母亲林秀珍与赵依根签订《借款协议书》,其父亲于2015年去世后,林秀珍认为其本人年事已高,委托其与赵秋根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后,赵依根一直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22日,此后的利息和借款本金15万元赵依根未能支付。其多次向赵依根、陈秋瑜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无果,请求判如所请。另查,赵依根、陈秋瑜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林志艳主张向赵依根、陈秋瑜其借款,已提供三份《借款协议书》和《银行交易明细单》佐证,且其对借款发生经过能够做出合理说明,而赵依根、陈秋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对林志艳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采信,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赵依根、陈秋瑜经多次催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损害了林志艳的合法权利,林志艳诉请要求赵依根、陈秋瑜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赵依根、陈秋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依根、陈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志艳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6年5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被告赵依根、陈秋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利敏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