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欧阳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欧阳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48号原告:雷某。被告:欧阳某。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学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雷某与被告欧阳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雷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肖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