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扎西当州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当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26号罪犯扎西当州,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茂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当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扎西当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扎西当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当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扎西当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当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8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代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