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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09号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志财诉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志财承担。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