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伯新与株洲市芦淞区金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伯新,株洲市芦淞区金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774号原告冯伯新,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伯新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伯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伯新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伯新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石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伯新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