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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黎某、海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黎某,海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黎某,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海某,女,1974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吴某,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韩某与黎某、海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某给付案件款1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海某、吴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韩某未受偿金额为2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黎某、海某、吴某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韩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