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催6号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西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06595089。法定代表人:花单林,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3965431、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俞 婧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