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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励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龙江镇邓昌纸罐厂、邓志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励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龙江镇邓昌纸罐厂,邓志杰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86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工业区齐龙路29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梁培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龙江镇邓昌纸罐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东工业区(荣盛龙橡胶厂对面)。法定代表人:邓志杰。被告:邓志杰,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龙江镇邓昌纸罐厂、邓志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立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