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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龙后华、龙传勇、彭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龙后华,龙传勇,彭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被执行人:龙后华,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龙传勇,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宣发,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后华、龙传勇、彭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德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