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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宕渌与重庆巨延百货有限公司、陈姁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宕渌,重庆巨延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大正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01号原告:唐宕渌,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巨延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商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59057969。法定代表人:谢连伟,重庆巨延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超,男,重庆巨延百货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重庆大正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负三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59425J。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职务不详。被告:陈姁,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的原告唐宕渌与被告重庆巨延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大正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宕渌自愿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宕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宕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宕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27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宕渌负担。审判员  马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