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诉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海、张一铎、张浩、杨明芝、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海,张一铎,张浩,杨明芝,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5号。负责人马震亚被执行人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4层西区。法定代表人徐清祥被执行人张洪海,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张一铎,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被执行人杨明芝,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徐清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诉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海、张一铎、张浩、杨明芝、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金民二初字第1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张洪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4层一套房产。被执行人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海、张一铎、张浩、杨明芝、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