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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宇剑、詹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剑,詹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剑,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詹小霞,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123号王宇剑与詹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宇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小霞已向申请人王宇剑支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谭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