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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袁静花、合肥市蜀山区金河湾酒楼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静花,合肥市蜀山区金河湾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袁静花,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412326197612244525,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金河湾酒楼,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龙生,机构代码:L7719415X。袁静花申请执行合肥市蜀山区金河湾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金河湾酒楼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1493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