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素青与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素青,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392号原告:顾素青,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31号、33号。法定代表人:林宝仙,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素青与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素青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郑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