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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郭梦涵、方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郭梦涵,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丽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54959242E。法定代表人:黄琼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梦涵,(?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群,(?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与郭梦涵、方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103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郭梦涵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查[(2017)闽0303执1083号]查封,扣押,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待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