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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树红与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红,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许宝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371号原告金树红,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丰安路32号。法定代表人缪伯炉。被告张必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许宝生,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树红诉被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许宝生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树红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