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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陶方祥与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方祥,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001号原告:陶方祥,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蒋伟,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陶方祥与被告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陶方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方祥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方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陶方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