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伟与杜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新01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伟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杜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伟撤回上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旭霞审判员 陈 卫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