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仓库与李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仓库,李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11民初185号原告:李仓库,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李巨华,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李仓库与被告李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仓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仓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巨华偿还李仓库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李巨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5日,李巨华向李仓库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但到期后,经李仓库多次催讨,李巨华均以暂时没有钱为由分文未还。李巨华未作答辩。李仓库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1份,用以证明李巨华向李仓库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对李仓库提交的借条的认证意见是:该借条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李仓库的待证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仓库与李巨华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5日,李巨华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李仓库借款。李仓库应允,并于当天给李巨华提供借款2万元,李巨华出具了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李仓库现金贰万元整,一个月内还。”但借款到期后,李巨华没有按期还款。李仓库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李仓库与李巨华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仓库按约提供了借款,李巨华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李巨华没有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李仓库要求李巨华返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巨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仓库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