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49号申请保全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科,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李柏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陕西神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长安国际企业总部47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李柏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西安高新区锦业路创业园的土地,土地面积18697.8m2,土地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12)第360**号,地籍号:GXIII-(2)-44。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年201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执 行 员 王长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