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利申请张忠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张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忠广,男,1973年4月26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与被执行人人张忠广买卖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