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凌春亮、凌运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春亮,凌运有,张玉琴,凌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7号申请人凌春亮,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凌运有,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玉琴,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凌泽超,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凌春亮申请执行凌运有、张玉琴、凌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运有、张玉琴、凌泽超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