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8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利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23执856号之四辛利新:你(单位)与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18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437192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法定的加倍利息(按照每天0.175‰利率计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执行费。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情节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缴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或者。户名: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或者。账号:322101040006949,或者。特此通知武陟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