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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赵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13号原告: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32号C4-12号。法定代表人:刘俊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0日,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原告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武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