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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孝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孝强,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孝强于2017年5月17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X路X号X区X幢X楼电梯口处贩卖0.38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被告人赵孝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孝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孝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0.38克、作案工具iphone6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