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明、武贞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明,武贞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特26号申请人:侯明(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乐、段文豪,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贞琴,女,193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代理人:侯华(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侯明申请认定武贞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侯明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武贞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因脑梗死���遗症,冠心病,高血压二级,脑动脉硬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脑萎缩,颈椎病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长期照料。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武贞琴的代理人侯华称,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可鉴定结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侯明系被申请人武贞琴的儿子,被申请人武贞琴与其配偶侯贵埠生育女儿侯华、儿子侯明二个子女,侯贵埠于2017年5月8日死亡,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出院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的湘潭市江麓医院住院病人疾病的诊断书中载明武贞琴的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后遗症;2、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心功能III级;3、高血压2级(高危组);4、脑动脉硬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5、脑萎缩;6、颈椎病。申请人侯��向我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贞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我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武贞琴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2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石家庄市桥西区谊联街社区居委会证明、湘潭市江麓医院住院病人疾病的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2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武贞琴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武贞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2600元,由申请人侯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