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夏永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夏永升,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87号原告:张建国,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升,男,193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友(原告之子),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29号大泛华18层B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9644D。法定代表人:曲兆营,总经理。代理人:张士静,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职员,公民身号码371481197709265740。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夏永升及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