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双龙、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龙,郭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44号申请人:陈双龙,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郭志强,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陈双龙与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双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志强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陈双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郭志强名下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陈双龙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