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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庆义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义,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998号原告:徐庆义,男,1952年6月2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伟,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徐庆义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庆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诸葛晓鲁审 判 员 吴 贯 超人民陪审员 钱 明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