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正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与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正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是旌阳区天元镇天元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伟,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法定代表人:文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233,333.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