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17苏州富成伊恩基机电有限公司与烟台斯宇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成伊恩基机电有限公司,烟台斯宇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517号原告:苏州富成伊恩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013室。法定代表人:CHUNGCHANSUNG。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成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斯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2210室。法定代表人:崔立刚。原告苏州富成伊恩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斯宇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苏州富成伊恩基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成伊恩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