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任相海与林梅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1执恢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任相海与被执行人林梅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7501执1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被执行人林梅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梅军继续履行(2014)汪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梅军向申请执行人任相海履行了执行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任相海同意放弃其他执行事项。本院认为,(2014)汪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相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任相海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4)汪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