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机电工程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机电工程学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96号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北艳阳路东。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机电工程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鲁燕 来源:百度搜索“”